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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
时间:2017-08-12 09:21来源:未知 作者:信息中心 点击: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
受理机构
国土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项目区不能选择在一般农田区和基本农田范围内要明确建新区特别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点位和位置整理区域应具备整理的潜力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平移使用产生的土地收益应与实际投入成本资金相平衡
申报材料
1、村委会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乡政府同意申请意见书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的立即受理
审核工作人员根据受理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审批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出具批准文件;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批准文件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
25个工作日内报政府审批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和省厅、省政府批复时间)
办事窗口
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地址:宏力大道南段路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不动产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办公电话:0373--8881411
监督电话
0373-8885279、0373-8881265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控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