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
受理机构 |
国土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条件 |
申请人应当是我国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并已办理基础地理信息使用单位登记手续;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与使用目的相一致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
申报材料 |
1、国家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事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5、需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证明材料 |
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的立即受理 审核工作人员根据受理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审批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出具批准文件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批准文件即时办结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不含网上公示时间)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和省厅、省政府批复时间) |
办事窗口 |
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地址:宏力大道南段路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不动产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办公电话:0373--8881411 |
监督电话 |
0373-8885279、0373-8881297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