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程序:申请-初审-审核-登薄-发证
要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动产变更登记: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程序:申请-初审-审核-登薄-发证
要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动产转移登记: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程序:申请-初审-审核-登薄-发证
要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动产注销登记: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程序:申请-初审-审核-登薄-发证
要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4.3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动产更正登记: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程序:申请-初审-审核-登薄-发证
要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动产异议登记: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程序:申请-初审-审核-登薄-发证
要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时限:即时办理
不动产预告登记: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程序:申请-初审-审核-登薄-发证
要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动产查封登记: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程序:申请-初审-审核-登薄-发证
要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条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时限: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