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窗口办事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全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窗口工作人员,是指各单位派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单位和中心双重管理的原则。窗口工作人员编制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业务工作受原单位领导;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四条 人员的选派 1.窗口工作人员最基本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思想作风端正,大局观念较强; (2)精通本部门审批办证收费业务;能熟练操作电脑,责任心强;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紧张严格的窗口工作; 2.窗口主任或负责人的选派,除符合第1条要求外,原则上为直接负责本单位窗口办理事项的负责人。对进驻中心的实行集中审批办证的事项,各窗口主任或负责人应自觉担负职责,并以高度的责任感行使权力。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单位选派,并经中心同意,在中心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特殊情形必须中途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窗口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向中心提出人员调整申请,并附新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单位职务、工作年限和工作实绩等); 2、经中心同意调整的窗口工作人员,需填写《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批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调回单位申请表》,经单位有关领导和中心分管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调整; 3、调整人员时,实行“先进后出”制,即新进人员和调出人员必须在窗口共同工作5个工作日以上,以老带新,使新进人员全面熟悉中心的规章制度,掌握业务操作流程以及许可审批程序等; 第六条 调进人员到中心报到时,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须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专职从事窗口工作,与原单位其他工作脱钩;临时性借调窗口工作人员的,事先须征得中心同意并派人临时顶岗。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遵守中心规章制度,按照中心的各项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办事,服从中心的管理。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种学习和活动。 第十条 调出人员的个人鉴定由中心做出,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由中心提出调整要求,派驻单位应及时予以调整。严重违纪的人员,中心建议将其退回派驻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派驻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主要考核窗口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考核优秀指标由县人事局统一安排,考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反馈给各窗口单位,由窗口单位交县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