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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
时间:2016-09-27 09:32来源:未知 作者:xinxizhongxin 点击: 次

 《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草案)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

电子信箱:cyxgtzyjfgk@163.com

联系电话:8881009

附件:《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工作,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征收我县集体土地,对集体土地上合法、合理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对违章、违法的建筑物和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具体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种植为夏季作物的,青苗补偿费为1017元/亩;种植为秋季作物的,青苗补偿费为1128元/亩。种植蔬菜的,经认定蔬菜种类后,按3500-6000元/亩进行补偿。

(二)建筑类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需由村委会及以上单位(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确认权属;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补偿登记前需出具相关证件及有关手续,认定房屋、住宅等附属设施、设备搬迁等补偿费用(详见附件)。

(三)果木、林木类补偿标准

1.被征收地块上种植经济林的,其树种、树龄和种植密度经林业部门现场确认,并符合技术规格中的合理密植标准的,补偿标准参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13〕48号)文件执行。

2.地上无树木或种植有零星乔木、果木的,均按净地3000元/亩的标准执行补偿,原零星树木不再补偿(沟、渠、路边及地头栽种的10公分以下的树(果)木不予补偿),对恶意乱种乱载的树(果)木不予补偿。

3.对乔木种类较多,或果、乔混栽、套栽的,按合理密植标准、取价值较高的单一树种进行补偿。对果、乔混栽、套栽情况严重无法清点的,划片抽样核定棵数后,按照乔木标准进行补偿;或者根据所征收地块实际情况,采取附着物包干的办法进行补偿。

4.被征地农户应自领取补偿款七日内将征收地块上种植的乔木、经济林及零星果树树木自行清理完毕,否则,树木将由县政府统一处理。

5.对成片的观赏花卉、苗圃等,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按种植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

6.被征地块已按成片经济林或树木补偿的,不再拨付青苗补偿费。

(四)涵洞及地埋管类补偿标准

涵洞、自来水地埋管按实际认定规格确定(详见附件)。

(五)农业生产生活设施类补偿标准

1.标准化养殖设施(鸡舍、猪舍、牛舍)补偿:

(1)对正在使用中的,且有完整配套设施的鸡舍、猪舍、牛舍,每平方米补偿240-510元;养殖场内有青贮池的,每平方米补偿150-200元;养殖场内有配套住房、饲料用房的,补偿标准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2)对废弃或未使用的鸡舍、猪舍、牛舍,按同类标准的30%-80%予以补偿(详见附件)。

(3)对自征收通知发布后,擅自在被征收地块上搭建的养殖、种植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2.鱼塘补偿:

(1)土坑水深2米以上的鱼塘,按10000元/亩补偿;土坑水深2米以下的鱼塘,按8000元/亩补偿;水泥水深2米以上的鱼塘,按15000元/亩补偿;水泥水深2米以下的鱼塘,按10000元/亩补偿。

(2)对新开辟的鱼塘(一年以上不足3年),每亩按2米以下标准的80%计算,因取土或自然形成的洼塘,不予补偿(详见附件)。

3.机井补偿

(1)在水浇地范围内的按30亩地一眼井的标准予以补偿,在其他农用地范围内的按50亩一眼井的标准予以补偿,每眼补偿14000元。对征收地块不足30亩或50亩的,有井的按一眼井计算补偿,无井的按亩数比例计算补偿。

(2)对历史遗留的、超过上述标准之外的原有机井,井深在40米(含40米)以上、井管内径0.38米(含0.38米)以上的,每眼补偿6000元;井深在20米(含20米)以上、39米(含39米)以下,且井管内径0.38米(含0.38米)以上的,每眼补偿4000元;井深在10米(含10米)以上、19米以下,且井管内径0.38(含0.38米)以上的,每眼补偿2000元,井深不足10米的,一律不予补偿(详见附件)。

(六)通讯、供电类设施补偿标准

通讯、供电类确认规格后确定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长垣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长垣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建筑类补偿标准

建(构)筑物名称

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备注

平房类

土木结构

平方米

300-450

土或夯土地墙瓦顶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2
、房屋使用时间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的,补偿标准相应下调5%;10年以上(含10年)的,补偿标准相应下调10%。
3
、房屋檐高在2.4-3.2米之间为正式房屋,房屋高度增减要相应按同类补偿标准增减补偿费。
4
、房屋比标准檐高每增减0.1米,每平方米增减2.5元补偿费。
5
、房屋凡无门窗,损坏严重,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按同类标准50%补偿。

砖木结构

平方米

400-500

全砖、瓦顶

砖混结构

平方米

500-700

砖墙预制或现浇板、砖铺或水泥地面

二层以上  楼房

砖木结构

平方米

550-750

全砖、瓦顶

砖混结构

平方米

700-850

砖墙预制或现浇板

框架结构

平方米

800-950

主要承重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或预制顶、单层房屋净高2.8米、铝合金门窗、内外墙普通抹灰。

厕所

简易无顶

平方米

100

四面砖墙或四面石砌墙,油毡或石棉瓦顶

砖混、瓦顶

平方米

310

砖混、盖顶

平方米

400

厂房车间

钢结构车间

平方米

300-450

 

 

彩板房

彩板结构

平方米

150-300

 

 

简易房

石棉瓦、油毡顶

平方米

150-200

四面砖墙或四面石砌墙,油毡或石棉瓦顶

 

室外地坪

水泥地坪(6-10公分)

平方米

60

厚度10-20公分补偿增加30%,厚度在20公分以上补偿增加60%。

 

砖漫地

平方米

30

 

 

围墙

二四砖墙

平方米

150

 

高2米以上

土围墙

平方米

50

 

铁艺栏墙

平方米

220

 

 

道路

水泥、地砖路

平方米

65

 

 

碎石路

平方米

40

 

 

混凝土路

平方米

85

厚度15公分以上

 

柏油沥青路

平方米

120

 

 

砖瓦窑

轮窑20门

座

125000

包括窑的配套建筑,每增减一门增减3000元。窑体破坏不能使用的不补偿,窑体完整没有使用的按50%补偿。

 

老式窑容量30000块

座

11000

容量每增减1万块增减1000元。窑体破坏不能使用的不补偿,窑体完整没有使用的按50%补偿。

 

蓄水

(沼气)池

砖加混凝土

立方米

250-350

 

 

全混凝土

立方米

350-450

 

 

室外排水管道

砖砌阴沟

米

25

 

 

铸铁排水管、陶瓷管

米

35

 

 

砼管道(管径0.25-0.40米)

米

30-40

 

 

砼管道(管径0.40-0.80米)

米

40-80

 

 

坟墓

一墓一棺

座

1600

每增加一棺增加400元。

坟墓补偿包括迁葬费、料费等

果树类补偿标准

树木种类

名称

树龄年限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备注

水果类

苹果

1年以下幼苗

棵

5-10

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80棵;盛果期前每亩不超过120棵;幼龄期每亩不超过22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4年盛果期前

棵

30-150

5-25年盛果期

棵

300-500

26年以上盛果期后

棵

200-300

桃

1年以下幼苗

棵

5-10

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80棵;盛果期前每亩不超过120棵;幼龄期每亩不超过22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3年盛果期前

棵

30-150

4-15年盛果期

棵

200-350

16年以上盛果期后

棵

200-260

李

1年以下幼苗

棵

5-10

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80棵;盛果期前每亩不超过120棵;幼龄期每亩不超过22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3年盛果期前

棵

30-150

4-25年盛果期

棵

200-350

26年以上盛果期后

棵

200-260

杏

1年以下幼苗

棵

5-10

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80棵;盛果期前每亩不超过120棵;幼龄期每亩不超过22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3年盛果期前

棵

30-150

4-25年盛果期

棵

200-350

26年以上盛果期后

棵

200-260

葡萄

1年以下幼苗

棵

5-10

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33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年以下盛果期前

棵

30-100

3-35年盛果期

棵

120-150

36年以上盛果期后

棵

50-100

梨

1年以下幼苗

棵

8-12

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80棵;盛果期前每亩不超过120棵;幼龄期每亩不超过22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3年盛果期前

棵

30-150

4-30年盛果期

棵

200-300

31年以上盛果期后

棵

100-200

樱桃

1年以下幼苗

棵

15-30

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80棵;盛果期前每亩不超过120棵;幼龄期每亩不超过22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4年盛果期前

棵

80-300

5-25年盛果期

棵

400-700

26年以上盛果期后

棵

300-400

石榴

1年以下幼苗

棵

10-20

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80棵;盛果期前每亩不超过120棵;幼龄期每亩不超过22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4年盛果期前

棵

30-100

5-40年盛果期

棵

150-300

41年以上盛果期后

棵

100-150

山楂

1年以下幼苗

棵

10-20

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80棵;盛果期前每亩不超过120棵;幼龄期每亩不超过22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4年盛果期前

棵

30-150

5-50年盛果期

棵

200-300

51年以上盛果期后

棵

150-200

干果类

核桃

1年以下幼苗

棵

10-20

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80棵;盛果期前每亩不超过120棵;幼龄期每亩不超过22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5年盛果期前

棵

30-180

6-50年盛果期

棵

200-500

51年以上盛果期后

棵

150-200

枣

1年以下幼苗

棵

5-15

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80棵;盛果期前每亩不超过120棵;幼龄期每亩不超过22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5年盛果期前

棵

30-180

6-80年盛果期

棵

200-400

81年以上盛果期后

棵

150-200

柿

1年以下幼苗

棵

5-15

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80棵;盛果期前每亩不超过120棵;幼龄期每亩不超过22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5年盛果期前

棵

40-150

6-60年盛果期

棵

150-300

61年以上盛果期后

棵

100-150

苗圃

苗木

棵

 

根据当年市场价确定。

 

林木类补偿标准

树木种类

名称

树龄年限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备注

乔木类

胸径<5公分

棵

6

1、乔木系指常用材林种。松柏、国槐、楸等稀有树种补偿费增加15%;

2、测量胸径位置为距离地面1.3米;

3、补偿后7日内由原主处理,7日后由政府统一处理。

 

5≤胸径<10公分

棵

20

 

10≤胸径<15公分

棵

40

 

15≤胸径<20公分

棵

80

 

20≤胸径<25公分

棵

130

 

25≤胸径<30公分

棵

200

 

30公分≤胸径

棵

300

 

金银花

一年幼苗

棵

2

成株金银花(一年幼苗除外)不超过每亩220棵。

1、径在10公分以下,主干高度在3米以下,每亩按同类地块农业年产值的1-1.5倍补偿,胸径在20公分以下,主干高度在4.5米以下,每亩按同类地块农业年产值的2.5倍补偿;5年以上胸径在20公分以上,主干高度在4.5米以上,每亩按同类地块农业年产值的3倍补偿;

2、其他树木每亩最高株数不得超过果树类中幼龄期规定的株数。

二年

棵

6

三年

棵

12

4-6年

棵

25

6年以上

棵

45

灌木类

白腊条

棵

 

每墩出条数达10-20根(包括柳、荆等灌木丛)。根据当年市场价确定。

紫槐

棵

 

桑叉

棵

 

香椿

3年以下

棵

10

 

4-7年

棵

20-40

8-18年

棵

50-80

无花果幼树

棵

15-20

 

无花果成树

棵

60-110

 

花椒树

棵

 

根据当年市场价确定。

地埋类补偿标准

建(构)筑物名称

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备注

涵洞

混凝土盖板涵跨径≤4米

平方米

1500

 

 

混凝土盖板涵跨径4-8米

平方米

2000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米

米

200-1000

 

 

自来水

地埋管

PVCΦ315

米

68

 

 

PVCΦ200

米

41

 

 

PVCΦ160

米

30

 

 

PVCΦ110

米

20

 

 

PVCΦ63

米

15

 

 

自来水

地埋管

铸铁管直径DN300

米

88

 

 

铸铁管直径DN200

米

61

 

 

铸铁管直径DN150

米

50

 

 

铸铁管直径DN100

米

40

 

 

铸铁管直径DN50

米

35

 

 

农业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

建(构)筑物名称

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备注

养殖设施

猪舍

平方米

240-510

砖或砌墙、水泥地面、混凝土板或预置顶。(含附属设施)

按上限进行补偿的必须达到标准化养殖的设施条件。

对废弃或未使用的鸡舍、猪舍,按同类标准的30%-80%予以补偿。

鸡舍

平方米

240-510

牛舍

平方米

300-510

干草棚

平方米

150-240

 

运动场

平方米

35-50

 

养殖场、

饲料用房

砖木结构

平方米

350-450

 

钢结构

平方米

350-450

 

青贮池

平方米

150-200

 

鱼塘

土坑水深2米以上的

亩(水面)

10000

新开辟鱼塘(一年以上)不足3年的每亩按2米以下标准的80%计算。

1、包括开挖和鱼塘损失

2、因采石、取土或自然形成的洼塘不予补偿。

土坑水深2米以下的

亩(水面)

8000

水泥水深2米以上的

亩(水面)

15000

水泥水深2米以下的

亩(水面)

10000

水井

机井深40米以上筒井管

眼

14000

水浇地30亩/眼,其他农用地50亩/眼。超出部分和新增的水井不予补偿。历史遗留:6000元≥40米,40米<4000元≥20米,20米<2000元≥10米。

1、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40%补偿;

2、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井深10米砖砌井筒

眼

3000

水泥管井及水泵

眼

1500

 

压水井

眼

500

包括压机

农田水利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米

200-400

砖、石砌、水泥抹面

1、水渠补偿包括了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2、不包括田间毛渠。

横断面0.5-1平方米

米

100-200

横断面0.5平方米

米

50-100

生产桥(吨以上)

座

24000

砌石墩,6米跨径,4.5米宽,1孔

 

生产桥(吨以上)

座

48000

灌注桩,6米跨径,5.0米宽,2孔

 

生产桥(吨以上)

座

10000

2米宽,2.5米高

 

涵洞

米

2000

2米宽,2.5米高

 

简易桥

座

5000

砖砌盖板便桥

 

渡槽

米

2000

 

 

水闸

座

92000

单孔,孔宽2米

 

红薯窑

深3-5米,窑容1000-2000

个

195-325

 

 

深3-5米,窑容2000-4000

个

390-585

 

 

温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日观温室)

平方米

450-900

亩建造成本30-60万元

私搭乱建和土地征(预)收公告后新增的一律不予补偿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面顶

(日光温室)

平方米

75-89

亩建造成本5-6万元

竹木、复合料骨架、塑料薄膜面顶(日光温室)

平方米

45-60

亩建造成本3-4万元

钢砼结构简易塑料薄膜面棚(大棚)

平方米

55-75

亩建造成本4-5万元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面顶(大棚)

平方米

12-15

亩建造成本0.8-1万元

复合骨架、塑料薄膜面顶(大棚)

平方米

15-20

亩建造成本1-1.3万元

简易塑料薄膜面棚(中小棚)

平方米

3-5

亩建造成本0. 2-0.3万元

滴管设备

平方米

2-3

亩建造成本0.12-0.15万元

农家用

蓄水池

砖石砌、水泥抹面

立方米

190

 

 

生产用

蓄水池

砖石砌、水泥抹面

立方米

130

 

 

供电类设施补偿标准

建(构)筑物名称

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备注

供电设施

电线杆

水泥线杆(8m≤杆高≤10m)

根

600

 

 

水泥线杆(杆高>10m)

根

1000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

无线水泥杆

根

150

 

木杆

根

230

 

变电站

座

12000

万伏以上

变压器

10-50KV

台

2000

 

50-100KV

台

3000

 

高压线

直径1cm

米

14

 

电缆

米

255

 

低压线

直径1cm地埋线

米

15-20

 

配变

箱式变

座

35000

 

不包含占地补偿及协调

台架式

台

9000

 

不包含占地补偿及协调

10KV线路

架空线路

(15米电杆)

千米

40000

 

不包含占地补偿、通道赔偿费及协调

电缆线路

米

210

 

不包含电缆沟开挖、占地补偿、通道赔偿费及协调

0.4KV线路

架空线路

(12米电杆)

千米

36000

 

不包含占地补偿、通道赔偿费及协调

架空电缆线路

米

90

 

不包含占地补偿、通道赔偿费及协调

电缆线路

米

160

 

不包含电缆沟开挖、占地补偿、通道赔偿费及协调

杆塔

角钢塔

吨

9200

 

不包含占地补偿、通道赔偿费及协调

钢管杆

吨

7700

 

不包含占地补偿、通道赔偿费及协调

水泥电杆

(15米电杆)

基

850

 

不包含占地补偿、通道赔偿费及协调

拉线

 

把

230

 

不包含占地补偿、通道赔偿费及协调

                 

注: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涵、农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等工程项目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