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在线开户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违法责任 |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或其他单位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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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征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以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或者其他单位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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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征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以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或者其他单位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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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征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以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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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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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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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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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违反规定转让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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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 | 违反规定转让划拨方式取得的房地产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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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无 |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擅自改变或者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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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无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将耕地变为非耕地;(二)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三)毁坏水利设施;(四)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水土保持林;(五)排放具有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废渣;(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六)项所列行为,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可以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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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 |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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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48条“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处以非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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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无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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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 | 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无 |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效。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在越权、非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予以拆除或没收,由此给土地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赔偿。”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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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6 | 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十八条:“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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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7 |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行政处罚 | 无 |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十九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执法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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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执法监察大队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8 | 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或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选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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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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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0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1 |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五十三条:“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2 | 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3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4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无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5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无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6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无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7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业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无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8 | 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无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9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无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0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无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1 | 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费用的行政处罚 | 无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无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3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行政处罚 | 无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4 |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行政处罚 | 无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222号)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千分之2的滞纳金。”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5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无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222号)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收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6 | 未经批准,采矿权人自行核减矿产储量的行政处罚 | 无 |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采矿权人自行核减矿产储量的,由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7 | 不按规定闭坑的行政处罚 | 无 |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五十六条:“不按规定闭坑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9 | 对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的地图的行政处罚 | 无 |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的地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当场没收违法产品,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接到举报投诉对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的地图的。 | 测绘管理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对立案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数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7日内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0 |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无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对检查中、接到举报投诉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 | 测绘管理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测绘管理科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1 | 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行政处罚 | 无 | 《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接到举报投诉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 | 测绘管理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测绘管理科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2 | 对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无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接到举报投诉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 测绘管理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测绘管理科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3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无 | 《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接到举报投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 测绘管理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测绘管理科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4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无 | 《测绘法》第四十二条:“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接到举报投诉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 测绘管理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测绘管理科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5 | 实施测绘前未按照规定办理测绘任务备案的行政处罚 | 无 |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测绘前未按照规定办理测绘任务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接到举报投诉实施测绘前未按照规定办理测绘任务备案的。 | 测绘管理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测绘管理科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6 | 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接到举报投诉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测绘管理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测绘管理科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7 |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用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准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无 | 《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接到举报投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测绘管理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测绘管理科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8 | 对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行政处罚 | 无 | 《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接到举报投诉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 测绘管理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测绘管理科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无 | 《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接到举报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测绘管理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测绘管理科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0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无 | 《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接到举报投诉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 测绘管理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测绘管理科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行政处罚 | 无 | 《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接到举报投诉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测绘管理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测绘管理科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2 | 对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行政处罚 | 无 | 《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接到举报投诉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 测绘管理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测绘管理科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3 | 对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实事,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行政处罚 | 无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五条:“中标、竞得结果无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举报投诉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或移送相关部门 | 土地利用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责任: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土地利用科 |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4 | 对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行政处罚 | 无 |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地政地籍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地政地籍科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5 | 对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的行政处罚 |
无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地政地籍科 | 同上 | ||
2.调查责任: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 政策法规科 |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地政地籍科 |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 ||||||||
7.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