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国土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条件 |
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报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因不动产灭失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利灭失的依据 5、因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需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承诺证明;被放弃的不动产权利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6、因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需提交没收、征收或收回不动产使用权的相关材料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需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协助执行的,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 8、证书遗失的需要遗失声明等资料 |
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进行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对 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工作人员对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上传的登记发证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签章; 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责人对审核结果进行核定,出具核定意见并签章; 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证窗口工作人员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含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填写《领证签收簿》 |
承诺期限 |
15 |
法定期限 |
30 |
办事窗口 |
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地址:宏力大道南段路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不动产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办公电话:0373--8881411 |
监督电话 |
0373-8885279、0373-8881430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