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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开发400公顷以上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
时间:2017-08-12 09:17来源:未知 作者:信息中心 点击:

 

 
受理机构
国土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条件
一、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400公顷以上;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三、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四、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五、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评估论证,开发措施可行; 六、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的,应取得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七、涉及地上物处理的,应取得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申报材料
1、一次性开发400公顷以上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可行性研究报告
4、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
5、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的,提交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6、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提交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窗口办理流程
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审查材料完整性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审核工作人员根据受理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审批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出具批准文件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批准文件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和省厅、省政府批复时间
办事窗口
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地址:宏力大道南段路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不动产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办公电话:0373--8881411
监督电话
0373-8885279、0373-8881265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来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